分类:诉讼索赔

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法院也判交强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惠阳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按:在我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被确认无效,这有可能违反合同法的自由、诚实信用、交易安全等原则,不利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案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交强险重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2006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施行不仅有效分担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风险,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与赔偿,大幅度减少直接财产损失,而且还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即追偿权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我国《民法通则》第87 条,第89 条、《担保法》第31 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 条,是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人可以进行追偿的具体条件以及具体追偿份额,未作详尽规定,各地法院司法实务中对此理解不一,追偿份额差距较大,这给我们的审判实务带来不便。

律师详解交通事故常见问题

1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目前较有影响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   第三种观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

交通事故受伤与自身疾病相结合构成伤残如何赔偿

2010 年10 月10 日12 时许,张某驾驶轿车与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0 月13 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41 天,共用去医疗费2 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梁某的伤情即颈5-6 、6-7 椎间盘突出及双上肢颈髓压迫已致其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 (十)级伤残;其上述病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约为75%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司法鉴定认为交通事故对梁某的伤情造成的影响为75% ,那么梁某的所有损失均应按75% 的比例计算。而梁某则认为,此次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故所有的损失均要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一概认定为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认定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 “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 ” 扩大到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 ,这是 “ 松 ” 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 “ 紧 ” 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 “ 非本人主要责任 ” 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两辆汽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双方驾驶员都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被撞的一方则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两非机动车相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