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客车摔伤索赔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吴XX,男,水族,198236日生,户口簿住址XXXXXX乡甲定村一组58号,身份证号码522726198XXXXX519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广东XX(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07520114。

被告一:惠州市惠阳X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惠阳区XX汽车站。法定代表人:梁XX ,电话:13802862XX3

被告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住址:惠州XX路石湖苑一栋。法定代表人:陈X龙 ,电话:0752-2866X78

诉讼请求:

1、令被告一支付误工费14014元、护理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800元,五项合计26714元;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2611日早上,在省道S358线23KM+300M处,上车搭乘被告一所有的粤L437XX号大型普通客车,人刚上车、车门未关好时,该车司机曾云龙急速加油起步,致使原告从车上跌落到地面,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后经惠阳区交通警察大队第06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云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因流血不止,病情严重,当即送至新圩镇的一善医院急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脑动荡等,住院至622日,病情无明显好转,当日转入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至820日出院。两医院共住院70天,惠阳医院医嘱继续休息三周(21),不适随诊。

被告一除支付了两医院的治疗费用外,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多次协商未果。现请求其赔偿:误工费154/*70+休息21天)=14014元,护理费100/*70=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70=3500元,营养费20/*70=1400元,另发生交通费800元。以上五项合计26714元。

另查,被告一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并准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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