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代理无法认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胜诉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赔偿

 

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按: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交通警察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行为。当在民事诉讼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法庭质证的程序才能确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而对于交通警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的相关证据,对于不能独立完成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如交通警察部门复制视屏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笔录。从而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下面,结合一个案件,进行举例说明。

 

案件介绍:

2011156时许,顾某、许某在晨练回家时步行至松江大叶公路与车亭路交叉口,适逢某公交公司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沿车亭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叶公路右转弯时,双方发生碰撞,导致顾某、许某倒地受伤,后顾某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松江交警支队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勘查结果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认定:无法查证顾某在横穿公路过程中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的瞬间顾某是否走在人行横道上,故无法认定因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本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在顾某家属向公交公司要求经济赔偿过程中,公交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认为:公交车司机并无违章行为,而顾某家属也不能证明顾某在横穿公路时没有违章,且顾某是农村户籍,所以只同意按农村人口赔偿总额的50%予以经济赔偿。

 

办案经过

顾某家属在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到交警部门调阅了事故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调查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的问题:

1、肇事司机对案发时现场信号灯信息表达不明确,这说明司机在驾驶车辆转弯过程中t望不够,未能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行驶;

2、肇事司机在发现顾某后二次刹车才将车辆停下,这说明该车存在刹车带病或者存在超速问题;

3、顾某同行的许某证实其与顾某是在绿灯时,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时被撞倒的,这与交警勘查现场时顾某、许某都摔倒在人行横道线上的现场一致,说明顾某没有违章行为。

4、顾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其生前居住在城市,依靠其亡夫的抚恤金生活。

代理律师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了被告公交公司应按照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依然坚持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责任为由,坚持赔偿原告损失的50%。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依法列举了调查所得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肇事司机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同时指出,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交公司要减轻责任必须证明顾某有违章行为,否则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经过合议庭二次庭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

 

律师办案札记:

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法庭质证的程序才能确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时基于过错责任来承担的,只要是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机动车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推定过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过错在于机动车。在诉讼过程当中,非机动车、行人作为原告只要证明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大小问题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已有相关规定,该解释和复函指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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