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 月1 日施行以来,备受全社会的关注。不可否认,这部法律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对保障私权、完善民商事法律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该法律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而现行法律并未对这些新型侵权纠纷加以具体规范,导致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的审判依据,影响人们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一章 总则
单方事故理赔程序:
惠阳交通事故律师:2004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没有明确规定。按1992 年12 月1 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引出了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准确该如何处理的司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 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的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也就是在2004 年5 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界定为一种证据。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只能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信。对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不予采信,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作出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力求使交警部门作出的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能在民事赔偿诉讼这一唯一的司法救济程序中得以纠正,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惠阳交通事故律师按:
(一)丧葬费 的概念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认定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 “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 ” 扩大到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 ,这是 “ 松 ” 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 “ 紧 ” 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 “ 非本人主要责任 ” 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两辆汽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双方驾驶员都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被撞的一方则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两非机动车相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其他原因发生误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本人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误工证明。误工证明如何开具? 怎么才能得到法院或者仲裁的支持?
惠阳交通事故律师:本案中,法院认为,死者练裕宽于1998年出生,死者生前虽属于农业家庭户口,根据 […]
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周一康购买的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挂靠于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3 日,驾驶员尤海云驾驶该车,途径沪昆高速分宜县境内 870KM+900M 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使的由翟新财驾驶的赣 AA5677/ 赣 A1533 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驾驶员尤海云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尤海云负事故主要责任,翟新财负次要责任。 2012 年 2 月 13 日,尤海云的近亲属将两辆事故车辆的车主、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924512.55 元。
原告诉称,尤海云系被告周一康的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死亡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系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单位,应在周一康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与尤海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尤海云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虽是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单位,但其对挂靠机动车辆的运行实际上无法支配,也没有从挂靠车辆那取得额外利益,仅是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名义所有人,车辆实际所有人系周一康,且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挂靠单位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误区一:只相信熟人介绍的律师
通事故受伤后怎样申请评残和鉴定?
A类 严重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
(一)违反道路通行权
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
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
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