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及申请书

通事故受伤后怎样申请评残和鉴定?

行人张小明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权为由,到事故发生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肇事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中,司机李某对张小明被评为九级伤残及其他鉴定事项的结论不认同,理由是该评残鉴定是张小明经交警机关委托进行的,委托前及鉴定当中交警机关及鉴定机构都没有通知肇事方,认为程序不合法。对此,法庭以李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及没有依法在诉讼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不考虑其抗辩意见,仍采信张小明的法医鉴定证据,判决被告李某依九级评残鉴定结论给予相应的赔偿。宣判后,李某不服,又以张小明的法医鉴定是在法院立案前单方做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那么像伤者张小明这样的交通事故评残鉴定,到底应该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赔偿金额的多少。例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间、陪护期限及人数、营养补偿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治疗用药合理性、损害因果关系等事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目前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邱文峰律师建议相关当事人,申请法医评残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明,男,汉族,19861225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衙前镇溪口村XX号,身份证号码:362427198612XXXXXX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律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07520114

申请事项

1、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用的数额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被郭X庆驾驶的粤L379XX(轿车,于2012312日在惠阳开城大道撞成重伤,住院治疗。申请人在事故中头部受到重伤――头皮挫裂伤、颅内积液、脑动荡。后经医院开颅减压进行治疗,现在伤愈出院,在家休息静养。

本次交通事故经惠阳交警大队作出惠阳公交认字44130112XX2]006X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郭X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不负责任。

该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确定了审判人员。现为确定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申请法院主持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希望贵院批准并作出安排。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明

                                         2012年12月27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大明,男,汉族,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新畲村X号,身份证号码:441301198XXXXXXX14。系本案被告。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07520114

被申请人:鲁大勇,男,身份证号52222819770XXXXX0。系本案原告。

申请重新鉴定事项: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所受伤残等级。

被申请人鲁大勇作为原告诉申请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X2号立案受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2012]路通法临字第03X7号《广东路通司法所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结论与事实和标准严重不符,程序违法,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根据该案被申请人鲁大勇的伤残情况,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的结论。该评残的依据是左胫排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标准,达不到十级伤残。

2、该鉴定书如作为本次诉讼证据提交,程序违法。按司法规定和实践惯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应由原、被告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共同商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或请求法院指定。

原告人在大亚湾居住,惠阳人民医院治疗,评定伤残等级时,却舍近求远,交由东莞的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费远远高于规定标准,令申请人产生合理怀疑。且该鉴定结论影响到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达78182.68元,占本次诉讼的赔偿金额的近70%,希望法院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批准并主持重新鉴定。

此致

惠州市惠阳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大明

                                         

                                  2012年12月27

 

 

添加一条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