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同为车主)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决车辆挂靠单位无需担责


   周一康购买的豫PF8657/PK452挂号重型半挂车挂靠于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201213日,驾驶员尤海云驾驶该车,途径沪昆高速分宜县境内870KM+90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使的由翟新财驾驶的赣AA5677/A1533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驾驶员尤海云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尤海云负事故主要责任,翟新财负次要责任。2012213日,尤海云的近亲属将两辆事故车辆的车主、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24512.55元。
  原告诉称,尤海云系被告周一康的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死亡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系豫PF8657/PK452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单位,应在周一康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豫PF8657/PK452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与尤海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尤海云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虽是豫PF8657/PK452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单位,但其对挂靠机动车辆的运行实际上无法支配,也没有从挂靠车辆那取得额外利益,仅是豫PF8657/PK452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名义所有人,车辆实际所有人系周一康,且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挂靠单位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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