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事故认定

惠阳交通事故律师建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司法审查(可诉)

  交能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对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解决和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该文书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者肇事罪名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定罪量刑及民事裁决中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事故事故认定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律师对此进行了较为深的思考。

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分析采信

惠阳交通事故律师:2004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没有明确规定。按1992 年12 月1 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引出了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准确该如何处理的司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 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的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也就是在2004 年5 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被界定为一种证据。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只能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信。对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不予采信,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作出事故责任划分,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力求使交警部门作出的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能在民事赔偿诉讼这一唯一的司法救济程序中得以纠正,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A类 严重过错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       (一)违反道路通行权 1.法条第35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2.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法条第38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 4.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内行驶的 5.法条第36条.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省条第31条.第2款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7.国条第51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有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的标志指示通行的 8.法条第45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的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

三种事故不报交警可保险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处理流程是:保护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待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参照事故责任划分,依法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这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较为完整,比较公正,能够维护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量的案件只是造成轻微的擦碰,并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采取事故的一般处理流程,不免使得事故处理效率的低下,而且还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因此,出台相应的规定处理不报警就可以理赔的交通事故案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