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详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定义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多用来确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一方,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伤残鉴定(伤残评定):是指在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最严重为1级,最轻为10级。当然,更多的评不上伤残等级的(即10级伤残也评不到)。 一般来讲,伤情鉴定在前,伤残鉴定在后。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原则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划分(大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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