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逃逸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身受重伤、流血不止,此时,有的司机便惊恐万分,采取逃逸的方式。 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赔偿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就丧失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争议尽快地解决。《民法通则》第136 条、第137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 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律师成功代理胜诉停放车辆失控撞死车主交强险承保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13 年3 月15 日11 时30 分许,原告家属刘某驾驶自己的桂03―10356 号河驰牌后驱动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古板路口通往兴坪镇大岭头村的混凝土公路去拉砖时,到车前检查车况。该车突然失控向前滑行,将刘某撞倒,尔后继续滑行、侧翻。刘某经120 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次日,原告方报警要求交警出警查看现场,但交警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出警。原告方随后要求阳朔县公安局兴坪派出所出警,该所会同法医等出警对现场等作了勘查。桂03―10356 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理论依据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与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动,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钢筋铁骨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而言,是一种有高度危险的机器,机动车辆的保有者(使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人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受伤后有的神智不清,有的被立即送往医院,难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机动车方当场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行人。并且,机动车的运营利益与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处于较低位阶,作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机动车方理应付出更多的代价,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与弱者的公平保护。

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一起多车事故,交强险限额如何确定

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律师 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事故造成三车受损案件。在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分析会上,主办律师邱文峰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时,是按一次事故赔偿受害车辆的损失,还是按多次事故分别赔偿受害车辆损失,提出了疑问,让各律师各抒己见。律师观点主要有二种。

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某校退休教师赵某与另外39 名教师及家属参加长航旅游公司组团的安徽毅县、黔县三日游,长航旅游公司导游向赵老师等游客出具了写明旅游行程安排、门票、住宿、车费、导游费、保险费、餐费等内容的报价单,赵老师等每人向长航旅游公司交纳了275 元旅游费后,在该公司导游田某的带领下出游了,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上车后,田某向游客自我介绍系旅游公司导游,并做了唱歌等导游服务活动。客车行驶不久后即爆胎,车胎修复后继续行驶至安徽南陵县境内,与一辆车号为一大货车相撞,车内38 名教师及家属不同程度受伤。赵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南陵县人民医院,后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盆骨骨折,左肋骨第1 、8 根骨折,头部外伤。而当赵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时,长航旅游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愿承担旅游合同责任。为此,赵老师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特殊机动车辆(如工程车)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近十几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大幅增加,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逐年攀升,在大多数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让受害人获得了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然而,针对一些特殊的机动车辆,在其是否应该投保交强险及肇事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争议。

惠阳保险法律师 大亚湾保险法律师:追偿权人能否起诉保险公司

    廖小明是佳明公司的雇佣司机,2012 年3 月8 驾驶佳明公司的小车与李大勇所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廖小明当场死亡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大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佳明公司作为雇主为安抚家属赔付了全部赔偿款30 余万元,李大勇所驾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佳明公司行使追偿权起诉了李大勇和保险公司,李大勇的答辩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向佳明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抗辩佳明公司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