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一起多车事故,交强险限额如何确定


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律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事故造成三车受损案件。在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分析会上,主办律师邱文峰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时,是按一次事故赔偿受害车辆的损失,还是按多次事故分别赔偿受害车辆损失,提出了疑问,让各律师各抒己见。律师观点主要有二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两次事故分别赔偿受害车辆的损失,只要李某、黄某单独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故对李某和黄某的赔偿总额可以超出交强险限额。因为交强险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规定未采用“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对每次事故给予赔偿”的文字表述。据此,在交强险条款与交强险条例有关保险责任的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交强险条例的文字表述作为认定保险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交强险条款虽然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赔偿责任,但并未对于“每次”作出明确的定义,导致无从判断”每次”究竟是指保险车辆与其他物体或者人员发生的每一次物理意义上的碰撞,还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相对集中的、具有关联性或不具有关联性的一系列碰撞,抑或是指保险事故造成每一名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独立事实。所以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角度来判断,交强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不是每一次事故而是被保险人对每一个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一次事故赔偿受害车辆的损失,即对李某和黄某的赔偿总额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交强险条款中既然规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赔偿责任,那么针对一次交通事故,无论第三者为单数还是复数,只能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进行理赔。本案中虽然陈某分别与李某及黄某的车辆相撞,但从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关联性来看,应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只作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更明确的判定为一次事故。故李某和黄某的损失不能分别进行赔偿。

    大亚湾保险理赔邱文峰律师持第一种观点,主要依据有: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表述并未提到“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而交强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赔偿责任”。所以,邱文峰律师认为,此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并且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利用指定格式条款的便利修正交强险条例的文字表述以达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保险相对人,故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文字表述作为认定保险责任的依据。其次,交强险条款中提到的每次事故并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其本身就存在争议。基于保险条款意思有不清晰,能得出二种解释,应采取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这也更能体现立法的宗旨。

 

法律知识小贴士:

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20082月调整后的最新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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