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保险法律师 大亚湾保险法律师:追偿权人能否起诉保险公司


    廖小明是佳明公司的雇佣司机,201238驾驶佳明公司的小车与李大勇所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廖小明当场死亡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大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佳明公司作为雇主为安抚家属赔付了全部赔偿款30余万元,李大勇所驾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佳明公司行使追偿权起诉了李大勇和保险公司,李大勇的答辩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向佳明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抗辩佳明公司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惠阳律师邱文峰认为,原告佳明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相关赔偿金,其由此取得了向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该权利等同于受害人亲属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了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因此,佳明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依据如下:

    一、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才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但结合《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向受害人赔偿时,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给被保险人。本案作为雇主的佳明公司已经为李大勇垫付了赔偿,李大勇不可能再赔偿给受害人,李大勇没有赔偿,如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保险也可以此为由抗辩,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不能机械地去理解《保险法》第6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就交通事故中享有索赔权的人如他的权利等同于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权利,他应有向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且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李大勇同意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允许佳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有利于减轻诉累,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追偿、保险理赔一并解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追偿权人的佳明公司也为执行带来便捷。佳明公司先行赔偿给受害人,也使受害人更早得到了赔偿,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应当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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