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相信很多车主都很迷茫或者说不懂,特别是哪些不是车主自己驾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现在由惠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总结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应补差

       周某生前受聘于某汽运公司,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1 年 4 月 30 日 ,  周某驾驶客车途中因避让一小车 , 不慎与刘某驾驶的工程车辆迎面相撞,造成 4 人死亡、 9 人负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周某本人也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 , 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5 月 10 日 , 刘某与周某家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 由刘某一次性赔付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186874 元。同年 8 月 11 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认定周某属因公死亡为工伤。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周某亲属工伤待遇核定,认定周某的工伤赔偿金额为 549786.4 元。因周某家人已获赔 186874 元,社保局将差额款 362912.4 元拨付给汽运公司。周某家人认为社保局应将所核定的 549786.4 元工伤待遇费全额补偿,而不是补差,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与标准

    惠阳律师,大亚湾律师邱文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 条,及相关理论(如危险控制理论)、原则,交通警察在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责任,主要按照如下标准:

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 , 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成为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以下是笔者针对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发现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哪些人可能会判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