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车辆未购买交险强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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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交通事故律师按: 2012年6月28日9时,李小明(化名)驾驶的小车从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由南往,行至某路口,与相对方向由张大为(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大为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小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大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大为住院检查治疗7天后死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4929.38元。此次事故的肇事小汽车未购买交强险。张大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小明赔偿损失共计678582.24元。 后来,经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李小明未按规定购买交强险,故应先由吴海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当事人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下面,我们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这个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wTN东莞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免费咨询,东莞律师法律咨询,东莞市律师,东莞律师网 交强险设置的目的也说明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代受害人身上,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wTN东莞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免费咨询,东莞律师法律咨询,东莞市律师,东莞律师网 从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意识,增强保险责任来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就说明其漠视这种功能,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法律规定强制保险是必须购买的保险,有如行政征收一样,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缴纳强制保险费后,他也就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公共服务。因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wTN东莞律师,东莞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免费咨询,东莞律师法律咨询,东莞市律师,东莞律师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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