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法律依据、期限


一、未投交强险的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检验鉴定所需要扣留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三条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特使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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