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须知

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

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律师: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到惠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

大亚湾(惠阳)交通事故律师:好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知道出院后去哪里进行伤残等级、后继休息等鉴定。实际上,大亚湾、惠阳的受害人,可以按就近原则,至淡水康和路3 号惠阳三和医院406 室的 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也是正规合法的鉴定所,本案判决就是采用该所的鉴定报告。

惠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符合以下条件的交通事故:      ( 一) 未造成人员伤亡;      ( 二) 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 元;      ( 三) 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      ( 四) 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 五) 事故车辆均在本市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 六) 各方当事人均自愿选择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理赔事宜。      第三条 在道路上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 一) 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 二)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三) 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 元;      ( 四) 驾驶人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      ( 五)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 六)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 七)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本市以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 八) 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 九) 造成人员伤亡的;      ( 十) 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处理。      第四条 本市设立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 以下简称“ 服务点”)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受害还可以再起诉

        2010 年1 月4 日下午,周某驾驶赣C **** 摩托车行至距A 村路口200 米左右的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无牌豪爵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周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16 天。期间,郑某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469.39 元。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事故认定,认定周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赔偿郑某1 万元。之后,因郑某伤势加重,郑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九级,为此,郑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 万余元。   【分歧】   对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该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处理时,已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等违法情形,故应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郑某的伤势加重(已构成伤残)导致了支出的增加,故应在原协议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地增加赔偿费用。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如若郑某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再次赔偿。法院应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比照该规定内容进行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方协议以“一次性了断”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赔偿解决纠纷。郑某后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协议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事故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是20 日,最长6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