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出行,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符合以下条件的交通事故: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
     (
)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
     (
)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
)事故车辆均在本市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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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均自愿选择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理赔事宜。
    
第三条 在道路上发生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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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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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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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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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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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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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本市以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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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
)造成人员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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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处理。
    
第四条 本市设立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点由交警部门及保险协会聘请的公估公司驻点办公,办理适用快处快赔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和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保险机构应当简化保险理赔手续,制定明确工作指引,并在服务点予以公布;服务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并负责服务点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发生符合本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对现场拍照,并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主要证据为现场照片),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服务点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如只有有责一方当事人前往服务点,且不能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等资料,将依法不予办理理赔。理赔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可以互换车辆及个人信息。
    
第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在驾车前往快速处理服务点的过程中,为逃避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法从重处理。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当事人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可以只协商赔偿事项而不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八条 发生符合本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报警后或执勤民警巡逻中发现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接处警的民警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或引导当事人到就近服务点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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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或赔偿责任有异议或者不愿意到服务点处理的,接处警的民警应按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引导至服务点”,确定损失后由民警进行处理。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经驻服务点的公估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对公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在车辆修理前向第三方有资质的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双方对车物损失评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发生财产损失,各方财产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的,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直接办理理赔手续。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事故真实性等有疑问的,由交警部门核查后依法作出《认定书》。
     
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或保险理赔中涉及其他商业险种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均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责任确定且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网点(或授权机构)提交理赔资料后10天内完成赔款支付。发生事故车辆在外省市投保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辖区交警应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符合本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立即撤离现场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对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服务管理,采取措施控制理赔风险。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实行重点监管;对故意发生交通事故或编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并报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使用的《协议书》,由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监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免费向投保人和驾驶员提供《协议书》。《协议书》可以随车携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惠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5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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