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须知

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行为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发生较严重的人身伤亡情况时,行人、乘员、司机、车主承担极大的思想压力,有的甚至还涉及交通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为了对电话或上门咨询的当事人,解答简单程序或实体的法律问题,提供有效的帮助,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特制定如下接待当事人行为标准,请各位律师参照执行。

当事人有权在交警处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由于交警部门某种自我保护致使事故的证据没有公开,当事人在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时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再加上系统内部因素等综合原因,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90% 以上是维),导致大多流于形式。――虽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但在实践中,鲜有不主要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例。而且,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交通事故处理的几个重要期限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 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009 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有八种,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 、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 、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 、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 、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 、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 、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 、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 、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或诉讼)应提供的证据

1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所制作的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相对方是谁,还能够影响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第一步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 ( 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 ) ,应出具证明材料。

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立场和程序

一、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每当我们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时候,无论事故的大与小,哪怕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作为我们办案民警都应该正确对待,有本能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够想当然,认为不会出现其他问题而不够引起重视。可面临当前的执法环境,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要有积极收集证据的思想意识,即使是简单的财产损失事故,业务上也没什么过多的要求,我们也可以拍摄一下现场的原始照片,存储在我们的电脑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后用。涉及伤人事故,无论伤者伤势轻重于否,尽量绘制好现场图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有些事故当时伤者伤势表现的不明显,后续有加重的可能,小心没有多余的,一定不要图懒省事, 忽略了现场勘查工作。一旦事故当事人在事中或者事后有投诉和上访,上级机关和领导过问,我们不至于拿不出原始证据,造成工作被动局面,因为现场的东西是无法弥补的。所以说现场勘察是调解工作的基础环节和前提条件,始终要有调解不好的思想准备,为我们的后期调解工作做良好的铺垫,至少不给我们自己工作留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