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按交强险计赔

惠阳交通事故伤人索赔:被告何华贵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该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沿坝尾街由昙华路往桥头市场方向行驶,途径惠阳区淡水镇坝××前路段××与原告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惠阳大队作出编号为[2016]第C007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惠阳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又被认定为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须按交强险比例赔偿。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17)粤1303民初1972号 民事判决书 :经惠阳区人民法院理查明:原告陈四娣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属城镇居民。2016年9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何华贵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坝尾街由昙华路往桥头市场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淡水镇坝××前路段××与行人原告陈四娣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四娣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原告被送往惠州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三天后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住院11天,合计住院14天。2016年9月18日,原告从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出院时,出院医嘱载明:“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全休3个月;继续口服恒古骨伤愈合剂25ml2日;2、右手继续予以支具固定,一月后返院拔除克氏针;院外继续切口每2-3日换药一次,直至完全愈合(术后14天);可酌情予以促进骨折愈合等治疗;3、出院后遵循康复计划行功能锻炼,避免过度的肘关节屈伸活动;4、术后6.12周门诊复查(章莹主任医师每周二下午出专家门诊);5、如有不适、随时就诊。”两次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合计12000元。2016年10月9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441321[2016]第C007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何华贵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四娣不负此事故责任。”2016年10月18日,原告前往广州军区总医院进行复诊。2017年3月22日,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淡澳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四娣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陈四娣于2016年9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肘关节恐怖三联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惠阳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系无号牌无保险的二轮电动车,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予以支持,但超出人民币96990.13元部分,不予支持。�功�^/�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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