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过马路应由监护人带领否则负次要责任

事实:2017年6月10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赖XX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化大道往茶山村方向行驶,途经西区龙山七路比亚迪东门公交站前路段时,碰撞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致行人王某倒地后再被跟随着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秦某驾驶的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王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XX投案自首。

大亚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7月21日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证实赖XX驾车忽视行车安全,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且遇事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学龄前儿童王某1横穿道路时,监护人王某2没有带领其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监护人王某2的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秦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其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寿在次要过错。认定被告人赖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监护人王某2、当事人秦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惠阳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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