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李某明,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衙前镇溪口村XX号,身份证号码:362427198612XXXXXX。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律师,广东某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07520114。 被告一:刘某刚,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生,肇事车辆粤B66XXD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主,住址:重庆市开县临江镇XX村4组X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062XXXXX。 被告二:曾某庆,男,汉族,1969年08月24日出生,肇事车辆粤L3Q4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住址: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XX村第三组X号,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08XXXXX3。 被告三:黄某胜,男,肇事车辆粤L3Q4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住址:广东惠阳市永湖镇XX村委会老屋XX号。 被告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粤B665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承保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XX室。负责人:尤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3250元、住院护理费5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140元,以上四项共计1909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四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所受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3日14时30分,被告一驾驶粤B665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大亚湾比亚迪三期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西区比亚迪福鑫广场路口时与由被告二驾驶的(载原告)从西区往茶山村方向粤L3Q4XX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被告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作出惠湾公交认字44130X8[2012]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另查,被告一驾驶的粤B665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单位为被告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L3Q4XX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属于被告三所有。 事故给原告方造成多处受伤,入惠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7月27日住院治疗65天,现仍没有完全恢复。原告依法应获得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分别为:伙食补助费3250元(50元*65天)、住院护理费5200元(80元*65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140元(156元*65天),以上四项共计19090元。根据被告二在被告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被告四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二、三共同对两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为被告二偿付可以理赔的商业险部分。 原告也没有钱在医院治疗,只好出院。因事故涉及到多方,多次调解未果,一分钱赔款也没拿到。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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