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诉讼索赔

司机(同为车主)交通事故身亡,法院判决车辆挂靠单位无需担责

    周一康购买的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挂靠于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3 日,驾驶员尤海云驾驶该车,途径沪昆高速分宜县境内 870KM+900M 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使的由翟新财驾驶的赣 AA5677/ 赣 A1533 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驾驶员尤海云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尤海云负事故主要责任,翟新财负次要责任。 2012 年 2 月 13 日,尤海云的近亲属将两辆事故车辆的车主、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924512.55 元。   原告诉称,尤海云系被告周一康的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死亡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系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单位,应在周一康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与尤海云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尤海云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虽是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单位,但其对挂靠机动车辆的运行实际上无法支配,也没有从挂靠车辆那取得额外利益,仅是豫 PF8657/ 豫 PK452 挂号重型半挂车的名义所有人,车辆实际所有人系周一康,且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挂靠单位周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支招:肇事车主垫付医疗费等如何追回?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健全和保险机构未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或及时施救的需要,肇事车主先行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况经常发生,肇事车主垫付相关费用后,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三者责任险,导致肇事车主实际垫付金额超过其应赔偿金额,而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已获赔偿或未获足额赔偿,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及肇事车主超额垫付的费用如何主张权利,通过怎样的诉讼路径实现其权利,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人员做法不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与权威。

最全最实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为统一办案标准,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  

惠阳(大亚湾)律师: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惠阳律师、大亚湾律师邱文峰: 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诉讼中,如何确定并起诉被告,对原告(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能否及时足额的得到赔偿,至关重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确定赔偿义务人,就是确定了被告。如果一般人没有太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拿不拿不准,可以尽量多告―― 在律师界有句话,叫做“宁愿错告,不愿漏告”。

惠阳律师: 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惠阳、大亚湾法院只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如何举证认定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标准的认定,你可以参考一下的内容:      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二、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