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业务受理范围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意见,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并征求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类别专家意见,批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属于综合类司法鉴定,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痕迹、微量、声像资料等鉴定类别。具有上述鉴定类别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应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

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参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检查机构检查领域的分类,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应当包括:

(一)法医病理的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致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二)法医临床的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性功能鉴定。

(三)法医精神病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四)法医物证的个体识别。

(五)法医毒物的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定性、定量分析(如乙醇检测等)。

(六)痕迹鉴定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检验鉴定,车辆碰撞痕迹鉴定、轮胎印痕、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关系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车辆属性鉴定,车辆火灾原因痕迹鉴定,事故散落物痕迹鉴定,车辆与涉案者附着物质材料痕迹的同类性鉴定等。

(七)微量鉴定的车辆和涉案者附着物质材料的成份及结构定性、定量分析,同类性和同一性鉴定。

(八)声像资料鉴定的视频图像鉴定、录音资料鉴定、交通信号灯运行状态鉴定等。

三、痕迹鉴定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检验鉴定项目主要是依据路面轮迹、方向转动轮迹、方向机磨损及损坏痕迹、灯具破损痕迹、灯光工作状态等痕迹特征,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判定事故发生前的车辆安全状况。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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