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 交警作出无法认定责任决定,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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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保险理赔律师,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按: 有的交通事故,肇事一方逃离事故现场而无法查到,或双方各执一词、且内容相反(如互相指责对方闯红灯),交警经查,没有其他证据,出于各种考虑,作了“因事实无法查清,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处理决定书。此时,就给车主或司机的保险理赔带来极大的困惑。以多年与保险公司“交手”的经验,这些案件,不诉至法院,基本不可以理赔得到。惠阳(大亚湾)保险理赔邱文峰律师曾经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是获得了损失金额50%的赔偿。可见,惠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判案是比较谨慎和保守的(该案例见本网其他“案例文书”一栏)。
肇事司机不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肇事司机不明,事故的责任比例、原因和性质应由谁来证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日前,市民白某因投保车辆受损,多次向保险公司理赔无果而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90067元及赔款滞纳金。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白某赔偿金190067元。 2007年6月28日,白某的轿车在温州市区景山公园盘山公路自来水厂附近地段发生翻车事故,车辆损坏严重。经车上乘员报警,交警部门随即派人到现场勘察,发现肇事司机不在现场。同时,为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也派员对现场进行了查勘,事后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其核定车损为165779元。白某实际支付了修车费用162450.43元,加上增值税款27616.57元,共计190067元。2009年4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事故发生的事实,同时认为事故车辆驾驶员无法确定。 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是因白某的过错造成无法查明驾驶员身份,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比例、原因和性质。因此不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交通事故有关事实、成因、当事人责任等认定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原告白某在主张理赔时已提交其所能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定损单、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已经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相关证据,应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投保车辆予以赔付。但因赔款滞纳金与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形不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事故责任不明,保险公司拒赔;律师支招事主,协商解决为好 拿到高明区交警部门开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梁女士傻眼了: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建议双方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苦等一个月,梁女士没想到却等到这样一份认定。 “这份认定书根本不能作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身为保险公司职员,梁女士知道保险理赔程序。正当梁女士夫妇为“打官司”犯愁时,昨日,高明区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建议令事情有了转机,如建议可行,梁女士不用“打官司”也能理赔。 梁女士回忆,1月30日上午,她驾驶摩托车从高明区泰和路方向经跃华路往荷香路方向行驶,与一位摩的司机相撞,自己当场昏厥,经医院救治苏醒后,才到交警部门笔录,这次事故,梁女士仅住院费就花去5000余元。 由于此前曾购买商业保险,梁女士认为拿到事故认定书,就可以理赔,但多日后,她却收到了“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认定,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拒绝立即赔付,梁女士只能面对买了保险却不能索赔的难题。 出于无奈,梁女士到高明法院准备“打官司”,但麻烦来了:究竟起诉哪一方?是保险公司?还是摩的司机?此前,交警部门曾建议起诉摩的司机,而法院却认为最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梁女士最终决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于是,她只能在公司和法院之间往返奔波。“为什么交警不能在开出认定书前再和我们沟通一下?”不堪奔波劳累,梁女士和摩的司机向交警部门提出重新进行事故认定的申请,准备各承担一半责任,但遭到拒绝。 “交警部门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高明区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世希认为,交警部门和法院的起诉建议都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但既然双方已达成协议,准备各承担一半责任,其实双方可以再次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书完全可以作为保险索赔依据。 此类事故也引起交警部门关注。高明区交警大队队长骆康表示,交警部门已准备加大警员培训力度,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调解机制。“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更多一点理解。”骆康希望。
事故责任不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中国保险报》2008年7月7日刊登了润仁先生的文章《事故责任不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文中提到,司机向友昌为其运输型拖拉机购买了车损险,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无法认定的原因发生车辆坠落金沙江,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向友昌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的口述不合逻辑、第三人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原告没有预先对车辆进行维护造成刹车失灵等种种原因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八成。 法院判决既定,然而,留给我们的问题是,事故原因不明,法院为什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又何以判决赔付八成?保险公司能否因事故责任不明拒绝赔付?事故责任划分对保险赔偿的影响究竟如何?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究竟怎样影响保险赔付?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研究。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事故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保险公司往往因事故原因不明拒绝赔付,在保险公司看来,既然事故原因不明,凭什么要我赔付?赔偿要做到明明白白。但是,保险业是一个分散风险的行业,投保人之所以投保,就是为了出险后能获得保障。在保险的理念中,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风险能够获得分散,也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公众信誉,只要风险不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即使事故原因不明,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 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通常包括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个部分,只要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这里存在一个法律上的举证责任问题,即,究竟是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呢?还是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一般的要求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需先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接着,保险公司要想拒赔,则必须证明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向友昌案,被保险人已经证明了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交警部门已经确认了的事实包括:运输型拖拉机已经坠入300米悬崖下的金沙江中。交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而车损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部分一般都包括“碰撞、倾覆、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因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已是不争之事。在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并没有包括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所谓“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口述不合逻辑”等理由,均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损失事故应予赔付。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为何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八成,而非全额赔付。这里,法院之所以判决赔付八成,并不是一种“平衡术”,不是因为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不明,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以示公平。赔付八成的原因其实在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规定。车损险一般会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规定有一定限度的免赔额,例如,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规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5%。本案中,法院认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依照上述条款,保险公司本应赔付85%,但该公司的条款可能将单方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提高到20%,导致被保险人最后只能获得80%的保险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拒赔理由中提到,第三人在该事故中可能存在过错。亦即是说,在会车时,可能由于对面车辆的原因导致向友昌的车辆坠落金沙江。保险公司提出的这一抗辩理由只能使保险公司赔付更多。如果第三人有责任,则被保险人只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多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述免赔额条款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较之单方事故责任为轻。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将降低,例如,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免赔率将由15%降低到10%,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的增加。因此,今后保险公司如遇类似案件,最好免提如此愚蠢的拒赔理由。 总之,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事故原因不明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当事人责任的不明确亦不能成为拒赔理由。但是,事故责任不明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免赔数额。保险公司需慎重对待原因不明,责任不明之事故的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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