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与自首――从药家鑫案说起


    邱文峰律师按:作为专业的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律师,办理了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现,好多交通事故案件,本来很好处理,如本来购买了交强险,另还购买了50/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却因为司机(当然,往往也是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看到现场惨烈状况,如受害人大量流血、大声呼号,或担心其他的人对肇事司机殴打,选择了离开现场,最终被交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遂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却以逃逸负全责是保险免赔理由,拒绝赔偿。

我们无法忘记,西安药家鑫案的悲剧:2010102023时许,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1023日,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经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于20116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如果作为驾驶员的药家鑫,多了解一下交通法规,所购买的保险情况,心智再成熟一点,就不会犯傻,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死刑,也与社会舆论压力有关)。很显然,如药家鑫案,购车必上交强险,有12.2万元的保额(可能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邱文峰律师提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之类,在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根本没有“故意犯罪”的影响大。――作为理智的司机,应选择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救护伤员。如果现场失控,如有人殴打,可直接到警局(包括派出所、交警队)说明情况,请求保护。有必要,在警员的陪同下返回现场、协助处理。

 

八种情况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管部门出台标准,以下八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六种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种情况认定投案自首: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注:惠阳律师邱文峰律师提示,这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自首):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添加一条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