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胡X荣,男,1979年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开城大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2X2219791108511X。代理人:邱文峰律师,系广东某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07520114。 被申请人:郭X庆,男,1980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移民新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2X21198802XXX414。 被申请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惠阳区金惠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电话:0752-33778XXX 申请事项:先予执行医疗费用100000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郭X庆驾驶的粤L379XX(也是该车车主)轿车,于2012年9月4日在惠阳开城大道撞成重伤,住院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惠阳交警大队作出惠阳公交认字44130XX2012]第0065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郭X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不负责任。 申请人在事故中头部受到重伤――头皮挫裂伤、颅内积液、脑动荡,现仍在惠阳人民医院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待病情稳定后即开颅减压。 两被申请人各在支付10000元医疗费后,相互推诿,不在支付分毫费用。已欠医院医疗各项费用20000余元,现医院已书面通知即将因欠费停药。 另查,粤L379XX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被申请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中心支公司。 现申请人及家属已支付了医疗费用30000多元,无力再交医疗费。申请人现病情严重,面临停药。该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特此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直接划账至医院账户上。 人命关天,望贵院立即批准,作出裁定。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15日
附件: 1、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计表、医院银行开户账号。 2、惠阳区人民医院被申请人住院号。(划款时备注住院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