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明,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衙前镇溪口村XX号,身份证号码:362427198612XXXXXX。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律师,广东某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07520114。 申请事项 1、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用的数额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被郭X庆驾驶的粤L379XX(轿车,于2012年3月12日在惠阳开城大道撞成重伤,住院治疗。申请人在事故中头部受到重伤――头皮挫裂伤、颅内积液、脑动荡。后经医院开颅减压进行治疗,现在伤愈出院,在家休息静养。 本次交通事故经惠阳交警大队作出惠阳公交认字44130112XX2]第006X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郭X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不负责任。 该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确定了审判人员。现为确定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申请法院主持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希望贵院批准并作出安排。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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