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

惠阳律师、大亚湾律师按:

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受损的同时,往往伴有人身伤害。这时,就会涉及到伤情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残鉴定(1-10级)的问题。

对于这两者的含义,联系与区别,作用和程序相关问题等,经常有人在惠阳(大亚湾)交通律师网上留言咨询,或拔打邱文峰律师的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5907520114。然而,这样的问题,非三言两语所能解释得清。现根据相关资料和实务经验,特整理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情鉴定与伤残评定(伤残鉴定)的定义: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多用来确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一方,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伤残评定(伤残鉴定):是指在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最严重为1级,最轻为10级。当然,更多的评不上伤残等级的(即10伤残也评不到)。

 

伤情鉴定与伤残评定(伤残鉴定)程序和时间:

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伤情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作出委托,由法医检查作出鉴定报告,也不向受检者收取费用。时间在发生事故后几日内即作出。

伤残评定(伤残鉴定)程序和时间: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当然,如是诉讼解决赔偿问题,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以免对方异议导致重新鉴定。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院后3-6个月。

 

伤情鉴定与伤残评定(伤残鉴定)发生的联系:

理论上来讲,所有人员受伤,都要做伤情鉴定。但只有受伤较重,治疗后,仍然因伤对日后的生活、工作、和社交造成了影响的,才有必要做伤残评定。从时间上来讲,伤情鉴定在前,伤残评定(伤残鉴定)在后。

 

伤情鉴定与伤残评定发生的区别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四、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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