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律师:车主借车给无驾驶证的人有过错负赔偿责任

大亚湾律师认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1391民初1838号惠州大亚湾护航通讯店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罗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一份说理清晰的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二罗锦成对原告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被告二罗锦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粤S×××××号车辆撞入原告护航通讯店内,造成店内部分物品损坏,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二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一合治租赁东莞分公司对原告护航通讯店主张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被告一和被告四是肇事车辆的融资租赁使用人,而实际使用人是被告四贺平,被告一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三阳光保险东莞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是否责任的问题

涉案车辆在被告三阳光保险东莞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本应由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因被告二无证驾驶,且在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三应免除责任。

四、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四贺平对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问题

被告四贺平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其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主张损失的证据是否充足问题

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被告四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双方未对损坏物品进行清点确认的情况下,原告清理了现场,导致其在起诉时申请本院委托财产损失鉴定无法进行。在审理中,原告单方委托鉴定,该鉴定意见,到庭的被告二和和被告三均持异议,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采信,其主张的手机配件损失166395元,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装修、柜台等损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和经营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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