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广东6月底实施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已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广东司机6月底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跨省异地交罚的内容及办理流程

(一)跨省异地交

1、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

2、缴款人在违法发生地以外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同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本省内缴纳罚款

(二)在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

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并在发生地或其以外的全国任一地区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的省级非税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通过其他方式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选定的代理银行及账户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相关要求,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范围内,我省选定代理银行为:

1、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2、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3、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4、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5、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

6、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7、平安银行

8、邮储银行深圳分行

说明:平安银行、邮储银行的柜台业务仅限于办理深圳地区。

上述银行名单将根据省级非税收入代收资格招投标及签约情况不定期动态调整。

(四)收入退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跨省情形下,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内跨市情形下,缴款人向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发生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尽量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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