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惠阳法院交通肇事罪缓刑案例均为赔偿并获得谅解

  惠阳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律师分析
(2017)粤1303刑初809号 2017年11月12日1时22分许,被告人钟易良驾驶粤L×××××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1KM+0M处碰撞行人陶某1,造成行人陶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易良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5时主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易良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1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死者陶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钟易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钟易良的家属分别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3月18日与被害人家属王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共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费用24万元给被害人家属王某1,取得谅解。
(2017)粤1303刑初650号 2017年1月23日5时58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轻型普通货车由深圳市龙岗往惠州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G205线2967km+650m(新圩镇塘吓惠万佳)处时碰撞行人李某,造成行人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现场将被告人熊某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且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2017)粤1303刑初809号 2017年5月10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钟某驾驶粤L×××××白色小轿车由惠东县往惠阳区淡水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沙田镇S356线111KM+200M处时碰撞行人尼尼通、貌觉尼尼(均为缅甸人),致尼尼通当场死亡,貌觉尼尼受伤。肇事后,钟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同年5月12日投案自首。经鉴定,死者尼尼通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尼尼通、貌觉尼尼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于2017年5月24日向伤者貌觉尼尼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300元,并与伤者貌觉尼尼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给伤者貌觉尼尼,貌觉尼尼不再追究被告人钟某的一切责任(包括治疗费用和其他民事责任)。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钟某的家属队预交交通事故押金人民币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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