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收集:惠阳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包志清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中发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大得多,成为执行难的重中之重。2011年该院受理此类执行案件42件,实际执行全部到位仅6件,占14.3%,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中止执行的占此类案件的84%。

    该院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三大难点:

    一是审执脱节,案件审判时缺乏执行意识。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及时有效的采取保全措施,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实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未及时申请诉讼保全,而法官也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当事人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有的法官在判决给付次数上,往往不论金额大小,总是要求义务人一次性给付,脱离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年收入只有千余元,而法律文书却要求当事人一次性给付数万元,远远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脱节。

    二是被执行人难寻,事故车辆难以处理。首先,在此类执行案件中,很多被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都不到庭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更是避而不见。有的案件在审理中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不清、不准,有的公司注销不见踪影,有的被申请执行人长年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事故车辆被公安机关暂扣或被民事审理时查封、扣押。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车辆由于受损严重、存放时间较长等原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很难将车辆拍卖或变卖掉,有的通过做大量工作让申请人接受车辆抵债,但由于停放时间太长导致存车费过高,经常出现无法将事故车提走的情况。

    三是矛盾重心向法院转移,闹访现象影响执行效率。很多申请人把人民法院当作理赔机构,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剩下的事情就由法院完成,既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造成矛盾集中,有的当事人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执行法官疲于接访大大影响执行效率。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执行难点,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笔者认为:

    一是加强内部与外部相互协作与配合意识。对外部而言,协调公安部门在事故处理阶段,重视查明车辆保险情况,尽量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预交医疗费保证金,及时暂扣肇事车辆以及加大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查处力度,多做协助执行工作。对内部而言,注重立、审、执配合,立案及审判中兼顾到执行。针对以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事故处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设立交通事故速裁庭,深入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为当事人及时起诉提供方便,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的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配合,及时采取车辆、保险理赔款保全等措施,为下一步的案件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尽量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利用肇事人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希望通过赔偿获得从轻处罚的心理,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被告的赔偿工作,减轻执行案件的压力。

    二是争取政府支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救济基金。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好卫生、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三是强化调解功能。事实证明,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对抗情绪小,执结率也远远高于判决案件的执结率。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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