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也要赔


惠阳(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按:

在惠阳、大亚湾,随处可见大大小小的二手车行。可见,二手车转让的交易十分频繁。二手车辆(即保险标的)转让后,有的受让人(可转让人)因疏忽,没有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或亲临保险公司实体经营部进行变更批单。如果这种情况下,出了险,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保险责任?

惠阳(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认为: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受让人)虽未通知保险人的,并没有导致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邱文峰律师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法官参考。2009101日施行的新修订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作如此修改,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导向,即肯定原合同继续有效,并为保险标的受让人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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