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交通事故律师: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也应赔偿


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律师按: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案由规定没有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概括之。最高人民法院是根据司法实践来设置的――并非所有的机动车事故都发生的道路上,有较小的部分发生的非道路上。

先了解相关法律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它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物件损失的事故。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是用发动机或电动马达驱动的车辆;非机动车中有畜力车和自行车等。

道路:是指公路、街道、胡同、里巷、广场、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其中供车辆行驶的为车行道,供人通行的为人行道。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道路”中,作为道路附属设施。根据以上的定义,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 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

  (6) 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7)在机关、企业内部,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业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压死压伤人的事故。

对于发生在非道路上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并滥用格式合同、合同条款解释权,将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进行压缩,将司机(车主)和受害人处于危险境地。

如果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成功,受害者也往往因为肇事方无难力支付巨额赔偿而无法获得赔偿。特别是惠州惠阳、大亚湾这种人口流动大的地方,如时当时没获得赔偿,判决在日后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此时,受害人和肇事方(司机、车主)应在理论在实务兼具的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联手与保险公司打赢这场官司。

首先,我们要理解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设置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避免肇事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现象的发生。无论投保机动车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同样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符合保险事故的基本特征。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同时,也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支持。

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中,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而不是说一定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惠阳(大亚湾)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特别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比,是上位法,应优先适用。

邱文峰律师认为,第三者交通强制险,必须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确定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综合通行地点和车辆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综上,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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