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
交通事故中的交警调解与法院审理中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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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调解一般有二种,一般当事人容易混淆: 一种是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是在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续调解。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全面赔偿的原则,不能因双方或一方急于求成就丧失调解的基本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当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客观上不能多赔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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