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诉讼索赔
在惠阳、大亚湾,因没有禁摩托车,加之近邻深圳,车流特别大,交通事故频发。
一、案情简介 2013 年3 月15 日11 时30 分许,原告家属刘某驾驶自己的桂03―10356 号河驰牌后驱动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古板路口通往兴坪镇大岭头村的混凝土公路去拉砖时,到车前检查车况。该车突然失控向前滑行,将刘某撞倒,尔后继续滑行、侧翻。刘某经120 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次日,原告方报警要求交警出警查看现场,但交警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出警。原告方随后要求阳朔县公安局兴坪派出所出警,该所会同法医等出警对现场等作了勘查。桂03―10356 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与行人同在道路上活动,汽车等机动车辆的钢筋铁骨相对于行人的血肉之躯而言,是一种有高度危险的机器,机动车辆的保有者(使用人或所有人)比行人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人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受伤后有的神智不清,有的被立即送往医院,难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机动车方当场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大于行人。并且,机动车的运营利益与行人的人身安全利益相比,处于较低位阶,作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机动车方理应付出更多的代价,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与弱者的公平保护。
某校退休教师赵某与另外39 名教师及家属参加长航旅游公司组团的安徽毅县、黔县三日游,长航旅游公司导游向赵老师等游客出具了写明旅游行程安排、门票、住宿、车费、导游费、保险费、餐费等内容的报价单,赵老师等每人向长航旅游公司交纳了275 元旅游费后,在该公司导游田某的带领下出游了,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上车后,田某向游客自我介绍系旅游公司导游,并做了唱歌等导游服务活动。客车行驶不久后即爆胎,车胎修复后继续行驶至安徽南陵县境内,与一辆车号为一大货车相撞,车内38 名教师及家属不同程度受伤。赵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南陵县人民医院,后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盆骨骨折,左肋骨第1 、8 根骨折,头部外伤。而当赵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时,长航旅游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愿承担旅游合同责任。为此,赵老师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近十几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大幅增加,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逐年攀升,在大多数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让受害人获得了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然而,针对一些特殊的机动车辆,在其是否应该投保交强险及肇事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争议。
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的责任主体。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业者( 通常指修理公司) 为机动车之修理,通常是从机动车之所有者处接受委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已成为一种新的时尚,旅游业的发展亦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旅游市场在不断扩大。但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旅游者伤亡事件屡见不鲜。此类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同时也影响着受害者追偿程序的进展。惠阳律师邱文峰发表一点个个看法:
出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应当遵循何种处理原则,争议很大,引起立法者和社会的广乏关注,不同的解读,不同的判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章的规定,对出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作出系统的规范,为处理出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认真研读和切实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