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立场和程序
一、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每当我们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时候,无论事故的大与小,哪怕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作为我们办案民警都应该正确对待,有本能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够想当然,认为不会出现其他问题而不够引起重视。可面临当前的执法环境,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要有积极收集证据的思想意识,即使是简单的财产损失事故,业务上也没什么过多的要求,我们也可以拍摄一下现场的原始照片,存储在我们的电脑中保留一段时间,以备后用。涉及伤人事故,无论伤者伤势轻重于否,尽量绘制好现场图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有些事故当时伤者伤势表现的不明显,后续有加重的可能,小心没有多余的,一定不要图懒省事,忽略了现场勘查工作。一旦事故当事人在事中或者事后有投诉和上访,上级机关和领导过问,我们不至于拿不出原始证据,造成工作被动局面,因为现场的东西是无法弥补的。所以说现场勘察是调解工作的基础环节和前提条件,始终要有调解不好的思想准备,为我们的后期调解工作做良好的铺垫,至少不给我们自己工作留隐患。 二、及时按程序规定做好交通事故认定是关键。作为一起交通事故的主办民警,从接警开始就要做到心中有数,根据案件的全面情况,简易程序处理不了的,要抓紧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在时限内做好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并及时呈请调查报告,按期做好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认定书按期下达到当事人的手中,可以说我们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工作已经基本完结。按照现在程序规定,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按期申请调解的,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后,事故就可完全结案了。如果涉案民事赔偿稍大一点的,还是尽量做工作让当事人去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解决,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警力和时间,投入其他案件当中去。这样做利大与弊,免得做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然而当前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调解也没调解掉,调查取证工作又没做好,事故认定书未能按期下达,俗语称揉也揉不掉的“胡子”案件,让起诉吧又怕当事人抓住自己的程序软肋,造成程序违法牵连我们办案单位,好似烫手山芋。这一点上是我们刚参加事故处理工作的同志尤其注意的方面。所以只要按规定做好交通事故认定工作,我们的调解工作才能做到游刃有余,进退自如。 三、调解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要说调解工作可以贯穿于一起事故的始终,从撤除现场、垫付医疗费、谈丧葬事宜,再到下事故认定书之前的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最后到真正的民事赔偿调解,无不涉及调解说服工作。交通事故处理热点,热就热在事故认定和调解上,只要我们的事故认定和调解能够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人民群众一般情况下都会理解和满意的。现今完全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权钱交易案,略显绝对了,事物没有绝对的。如何避免和减少,一是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来控制,如同高压线,触者伤身。《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以及公安机关的各项禁令等都有明确规定,关键在宣传和落实。二是要从一个人的职业操守上去规范我们的民警思想道德素养,培养民警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需要我们的政治思想工作为先,警钟长鸣。同时也要从真正意义上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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