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保险理赔
惠阳保险法律师、大亚湾保险法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而认定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惠阳保险理赔律师,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按:
惠阳律师邱文峰律师按: 一般情况下,车辆保险合同具体条款中都会有这样一个条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许多是流浪乞讨人员,或虽然流浪乞讨人员,却也无法查到死者家属(实践中,交警会进行认尸启示登报一次)情形。――以下统称为 交通事故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
第一步:出险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无疑是对道路通行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极大保护,也无疑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作出巨大贡献。但该责任险制度和产品同时也形成了一条交警、肇事者、受害人及普通公民诉讼代理人(假律师)等共谋瓜分对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商业产业链。这种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作为商业牟利及谋生手段的做法,必定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并进而促使整个中国社会面临诚信危机,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将荡然无存。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民事诉讼法将限制将规范保险案件代理问题.
交通事故引发车辆停运损失费赔偿争议
“ 买的没有卖的精 ” 、 “ 十赔九不足 ” ,这是很多车主在车险理赔时常说的话。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是对车险条款不够了解,不少消费者在车辆发生意外时无法得到足额赔付。惠阳(大亚湾)保险理赔律师邱文峰搜集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并加以点评,希望车主能够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
保险医保条款法律效力的司法突破 ――如何完善非医保问题之明确说明方式
三案串联析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交强险中“ 第三者”
――惠阳、大亚湾邱文峰律师解析交强险和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异同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相信很多车主都很迷茫或者说不懂,特别是哪些不是车主自己驾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现在由惠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邱文峰总结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
周某生前受聘于某汽运公司,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1 年 4 月 30 日 , 周某驾驶客车途中因避让一小车 , 不慎与刘某驾驶的工程车辆迎面相撞,造成 4 人死亡、 9 人负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周某本人也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 , 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5 月 10 日 , 刘某与周某家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 由刘某一次性赔付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186874 元。同年 8 月 11 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认定周某属因公死亡为工伤。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周某亲属工伤待遇核定,认定周某的工伤赔偿金额为 549786.4 元。因周某家人已获赔 186874 元,社保局将差额款 362912.4 元拨付给汽运公司。周某家人认为社保局应将所核定的 549786.4 元工伤待遇费全额补偿,而不是补差,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 , 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成为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以下是笔者针对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发现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