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事故损失的比例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机动车一方按下列原则(即与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之间的比例加10%,机动车无责除外)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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